视窗
×
loading...
本网站已支持IPv6
      分享至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行业动态
统一标准稳步创新 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一提法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对此,专家表示,在高层的强力推动下,补齐养老保障短板将迎来重要机遇。

  发展第三支柱需求迫切

  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频频进入顶层设计视野,背后是我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

  截至2019年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54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1.76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2.6%。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

  除老年人口数量多外,我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还在于老龄化速度快、人均寿命不断延长,特别是在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的背景下,养老压力不断增加,从而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快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建设。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68亿人,参保率达到83.04%(以15岁以上人口为基数计算),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方面,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共有9.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548万人。第三支柱商业养老金方面,以其中主力商业养老保险为例来看, 2020年前三季度,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551亿元,同比增长32.7%,期末有效保单超过8000万件,积累了5600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虽然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基本形成,但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一枝独秀”的第一支柱,总体保障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较为有限,而且财政投入在持续增加。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覆盖面较窄,资金积累规模有限,只能满足小部分群体养老需求。第三支柱方面,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第一支柱占比过高、第二支柱潜力有限的背景下,加快发展第三支柱无疑成为我国完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实选择。

  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

  事实上,近年来,以保险系、基金系、银行系等为代表的养老金融产品在种类和规模上都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是,在产品设计等方面还有待提升。中金团队研究报告认为,与海外比较来看,我国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期限偏短、资产配置更偏向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等级更低,收益也偏低。在没有相应的税延养老金账户的支持下,能够对产品长期持有并真正用于养老的并不多。业内专家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养老金融产品应该是长期产品,事实上,目前很多冠以养老名称的金融产品追求的是短期利益,与养老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

  从另一角度来看,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集中长期稳定的资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实体经济的资金需要。“推动第三支柱发展,可以引导大量的居民储蓄至资本市场,促进市场规模扩大。同时,可进一步发挥保险业作为契约型金融机构积聚长期资金的作用,并通过投资促进债券和股票市场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缓解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构性失衡。另外,养老金和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还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结构优化,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表示。

  光大证券研报显示,自2016年,我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超过180万亿元,其中可转化为养老资源的资产规模十分可观。但是,目前在期限、收益、投向等方面并未体现养老特点的金融产品,不仅不能完全满足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而且也无法为承接居民金融资产、为资本市场累积长期资金提供有益的帮助。也正因如此,金融管理部门在提出接下来养老金融“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时,着重强调要正本清源,规范现有业务,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金融产品。

  稳步推进创新试点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心应该放在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第三支柱发展,以弥补第一支柱的不足。”朱俊生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此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将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在专家看来,在政策设计上,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险打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管理、缴费、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接续方面的衔接。例如,在缴费、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接续对接方面,专家建议,应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并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其第三支柱。

  税收优惠手段对于发展养老第三支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来看,除税延养老险外,其他第三支柱产品均无税收优惠,而且税延养老险的延税力度有限。在新个税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的背景下,应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

  朱俊生还建议:“由于民众的需求和风险偏好不同,基金、银行理财等其他金融产品也会进入养老金融领域,保险业需要更好地将保障功能与财富管理结合起来,发挥自身优势,在产品端提升吸引力。在投资端,保险机构需要有长期资金的投资能力。在服务端,也需要探索如何把保险产品和养老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记者:钱林浩)